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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税收部分
(一) 企业所得税税率
1、 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率为应税所得额的30%;地方所得税率为应税所得额的3%。对设在苍南县对外开放重点工业衡星镇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则减按24%的税率缴收地方所得税,减按2.4%的税率缴收地方所得税。
2、 对设在对外开放重点工业衡星镇的下列行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均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徵收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徵收地方所得税。
(1) 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2) 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3) 能源、交通、港口、码头建设的项目。
(二) 企业所得税减缴、免减
1、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缴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缴收企业所得税和地方税。
2、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县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减地方所得税五年至十年。
(1) 产品出口企业与先进企业;
(2) 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
(3) 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4) 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5)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6)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水产养殖等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
3、 对产品出口企业,减免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总值70%以上的,可按规定税率减半缴收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
4、 对先进技术企业,减免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延长三年减半徵收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
5、 对从事港口、码头、公路、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经批准,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缴收。
6、 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申请批准,从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缴税。
(三) 税收返还
1、 对公路、水利、环保等中外合资企业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对企业所得税先缴后返,头5年全额返还,第6年至第10年减半返还。
2、 对外商投资工业生产型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 从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的减半徵收期纳税后,经企业申请,县以上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属地方所得部分,由财政全部返还;第6年~第10年返还50%。
(2) 对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外商投资项目,在享受上述政策期满后,在以后5年内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经批准可返还75%。
(3) 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3、 外商投资农业项目(包括农、林、牧、渔及期加工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 从有收入年度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5年内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缴收后全额返还,第6 ~10年返还50%。
(2) 从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的减半缴收期纳税后,经企业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属地方所得部分,可由财政部门全部返还。第6年至第10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经企业申请,县以上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返还50%,对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农业新技术开发项目,第6~10年返还75%,对其中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现代农业项目,在以上待遇期满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以后5年内,需上交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返还15~30%。
4、 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在享受本条第2项有关政策的同时,自认定之是所属的纳税年度起,经批准,企业所得税超过15%税率地方所得部分先缴收后返还。
5、 利用外资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所缴收的增值税地方税留成部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列收列支,并按照一定比例返回给高技术产品生产企业。
6、 外商出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旅游景点开发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企业缴纳所得税款属地方所得部分,头3年由财政全额返还,第4年至第5年返还50%。
7、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与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除按国家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40%之外,地方所得部分由地方财政再返还30%。如直接再投资举辩,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
(四) 其它免收税、费、基金
1、 外商投资企业暂不徵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2、 外商投资企业购置建造产权属于企业所有的固定资产不徵固定资产的调节税。
3、 外商投资企业自营出口货物的销售收入免徵地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水利骨干工程建设基金。
4、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机器设备免徵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5、 国家对已设立的鼓励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为进行技术改造而进口的自用设备,可免徵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6、 外商直接投资农业开发的项目,除按规定年限享受优惠政策和免缴农林特产税利外,从获利之日起,免收地方所得税10年;凡外商投资或合资与办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农林特产税按资产前核定批准在以后10年内继续减徵15~30%。
7、 属于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二、 用地部分
(一) 对实际利用外资1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如属高新技术的项目,地价可优惠20%;非高新技术的项,地价优惠10%。
(二) 外商投资的农业开发性项目,土地使用年限和企业经营权可延长至40年。其企业经营权可处长至60年。
(三) 外商投资的工业生产型项目,经营期10年以上的且外方出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重点外商投资项目,其建设用地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一次性出让方式或以出租方式取得。采取一次性出让方式的,其土地净出让金可减半收取,并允许在3年内分期缴付;采取出租方式的,可按规定的年地租标准收取,以上有价提供的土地,5年内免徵收土地使用金,5年后减半徵收。
(四) 外商投资的工业生产型项目,经营期10年以上的且外商出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外商投资项目,在土地使用方面给予保证。其土地净出让金免收。5年内免徵土地使用金,5年后减半徵收。
三、 其 他
(一) 鼓励外商购买已建的基础设施有限的部分经营权。
(二)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产品的自营出口,对自营出口的产品按销售额给予贴息(县体县政府另文规定)。
(三)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以房地产作价投资,发生房屋土地权属转移的,所缴纳契税的地方所得部分由财政部门全额返还,并免缴地方有关规费。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满后,房地产作价归中方的,免徵房地契税和相关规费。
(四) 对依法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实施规范化的申报监管,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工本费、资源补偿收费严格按标准收取,其它行政事业收费规定标准有幅度的,以低限为减半收费,无幅度的一律减半收费。
港、澳、台侨投资企业视同外商投资企业,参照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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